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如何做好家庭教育?《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告诉你怎么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5 20:10:4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7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1、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2、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3、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美育教育,培养其广泛的兴趣爱好,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审美追求;

  5、帮助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6、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加强生命教育,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7、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8、培养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习惯;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不得采取殴打、谩骂、恐吓等方式方法。

  2、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3、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依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津云新闻记者霍艳华)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