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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3 19:39:0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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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适应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提高全区学前教育质量,加强我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幼儿园装备标准化,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住房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国家体育总局《国民体质监测标准》等标准,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特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三、本标准是规划、建设、配备、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重要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配备、再逐步完善的原则。

  四、幼儿园建设和装备配备要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幼儿安全的能力。

  五、幼儿园建设和装备配备应与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乡村建设、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现状、二孩政策及人口流动变化等趋势。

  七、幼儿园其他建设与装备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八、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教育厅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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